宁国土资函【2018】659号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峰露天煤矿):
经查,你单位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中,存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截止年度信息填报结束之日,矿业权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年度信息的。”的情形,按照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异常名录。
被列入异常名录后,依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照本办法公示信息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一条规定“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审批、国土资源领域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矿业权申请审批、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结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应依法予以限制,对矿业权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应依法予以禁入“。同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宁国土资规发〔2018〕1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用‘黑名单’管理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一项或多项监督和惩戒措施。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8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