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规定,经审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拟批准下列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乙、丙级资质(名单见附表)。
按照有关规定,现将拟批准乙、丙级资质的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16年12月14日至12月20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联系。
请获得资质的单位携带介绍信(新设)或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延续、升级)于2016年12月23日-12月30日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领取新资质证书。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联 系 人:曾鸣
电 话:0951-5033984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6年12月14日